分享[用得上的执法知识],民众号、语雀、知乎、Notion 定期公布民法典学习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运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实时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现代医患关系从父权主义模式生长成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利益信赖型模式,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正是基于此模式发生。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掩护患者自主决议权的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说明义务让患者对医疗风险有说不的时机和权利,也相应减轻或免去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第1款的见告义务,一般病情的一般见告义务,特殊病情的特别见告。该款的权利主体是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见告,不能或不宜向其见告的,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一般病情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向其本人推行见告义务,患者本人就是同意医治的主体。如果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向其监护人推行见告义务,患者的监护人就是同意医治的主体。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划定,包罗:(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发生不良结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发生不良结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肩负的检查和治疗。依据本条的划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例如将会造成患者灰心、恐惧、心理肩负极重,倒霉于治疗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治理实施细则关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划定与民法典的划定不完全一致,如果文本寄义相冲突,则不适用;如果一是执法法例是越发详细细化的划定,可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的划定。
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划定的“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署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与本条划定相冲突,而恰恰是第1224条没有划定的情形,故可以继续适用。第2款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分为两种情形:1.未尽见告义务,损害知情权造成自我决议权损害并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负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责任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主要体现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议权、隐私权等。详细体现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产业损害。日本的一个案例,原告的右侧乳房发现恶性肿瘤,实施乳房切除手术,医生在其左乳房的病理切片中也发现了恶性肿瘤,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左乳房也切除了,法院讯断认为全部切除女性乳房对患者来说从生理性能到外观上都有很是重大结果,医生在举行切除原告左乳房手术时,必须向原告充实说明并重新取得原告的同意,医生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切除其左乳房手术的行为违法,讯断医疗机构支付损害赔偿金。
2.未尽见告义务,损害知情权造成自我决议权损害,可是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负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未充实说明病情,未实时提供有用的医疗建议,造成患者自我决议权的损害。这种损害包罗在本条第2款中的损害中。
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尚没有定论。日本某教派教徒输血医生未尽见告义务案中,案例中教徒A罹患肝脏肿瘤,在就诊时明确表现因输血违背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拒绝接受有输血的医疗行为,可是在举行肝脏肿瘤摘除手术的时候,医生对其举行了伴有输血的医疗行为,手术乐成。厥后该患者A在诉讼中死亡,其继续人继续诉讼,日当地方一审法院认为,为救他人的输血行为,属于社会上的正当行为,以无违法性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患者的自我决议权受到侵害,组成侵权行为,判令赔偿55万日元。三审最高裁判所认为,患者以违反自己的宗教信仰为由明确拒绝输血的医疗行为的意思表现,医院应对该人格权内容予以尊重,在本案手术时除输血外无其他救命方法,但医生应该说明在须要情况下,还要输血,由患者自我决议是否还需要手术,本案中医生怠于推行见告义务,侵害了患者的意思决议权,即侵害了患者的人格权,被告就换装精神痛苦负担宽慰金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论(第五版)杨立新 人民法院出书社2013年 574-575关于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患者负担,由患者来举证,切合医疗损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法理。而且这也涉及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判定来解决,明确由患者举证,本质上仅是涉及由谁来申请启动判定法式的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对于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了明确划定。
该条内容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患者实行一定水平的举证责任缓和。该条第2款则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对患者一方实行了举证责任缓和,进一步划定了医疗机构提供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以制止给医疗机构过重的肩负,同时又划定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在患者提供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以有效掩护患者正当权益。这也切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所确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主张权利受到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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